第70号通讯 (中文)
在泰国“经营业务”
和
“拥有常设(应税)机构”
“Carrying on Business”
and
“Having a (taxabl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 Thailand
(October 2019, reading time approx.: 5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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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背景
对于外国公司而言,“在泰国经营业务(carrying on business in Thailand)”和“在泰国拥有常设机构”这两个术语在税收方面很重要。是否必须在泰国缴纳所得税(income tax)或利得税(profit tax)可能取决于这两个术语。
通常,如果外国公司在泰国经营业务,则有责任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外国公司的总部注册在与泰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则该公司只有在泰国设有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常设机构”)时才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II. “在泰国经营业务 ”
1. 一般情况
如果外国公司在泰王国设有注册分支机构(registered branch),或其代理商或员工在泰王国从事业务,则将被视为在泰国经营业务。
a)注册分支机构
每当外国公司在泰国设有分支机构时,泰国税务局通常会规定该外国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1]
b)代理商或员工
外国公司在下列情形下被视为在泰国经营业务:
i. 它在泰国设有代理商和雇员
以及
ii. 代理商或雇员的行为是外国公司在泰国获得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下情况通常构成一个重要因素:
– 代理商或雇员代表外国公司在泰国与泰国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即使只有一次),或者
– 代理商或雇员仅仅是代表外国公司在泰国帮助确保与泰国公司的订单。
最高法院的司法惯例是将技术援助或咨询服务视为援助,因此不构成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如果雇员或代表在泰国代表外国公司提供服务,并且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与机器的安装或为泰国的客户建造建筑物有关,则可以假设构成一个重要因素。
III. “在泰国设有常设机构”
通常,“常设机构”被理解为经营公司业务的固定场所。但是,术语“常设机构”细分为以下三类:
1. “资产常设机构”(Asset PE)
根据双重征税协定,如果符合以下规格,则会被认定为“资产常设机构”:
– 一个管理场所
– 一个分支机构(branch)
– 一间办公室
– 一个工厂
– 一个车间
– 矿山,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一个农场或种植园
– 与为他人提供仓储设施有关的仓库。
此外,泰国税务局也将以下场所视为“常设机构”:
– 租用的办公室
– 免费提供达6个月的空间
但是,下列各项不被认为包括在术语“常设机构”内:
– 仅将设施用作存储或展示属于企业的商品或商品
– 仅出于存储或展示目的维护属于企业的商品或商品库存
– 仅出于另一企业的处理目的而维护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库存
– 专为企业购买商品或货物或收集信息而固定的营业场所
– 仅出于广告,提供信息,科学研究,为企业进行任何其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而维持的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
2. “活动常设机构”(Activity PE)
总体而言,双重征税协定规定,如果外国公司在泰国支持建筑工地,施工,
安装或装配项目,并且在泰国存在此类特定活动超过6个月,则该外国公司将被视为在泰国具有“活动常设机构”。
对于德国公司特别应该提到的是,根据泰国与德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监管活动(supervisory activities)不属于“活动常设机构”。因此,德国公司可以将雇员派往泰国进行超过六个月的咨询服务,而不会被视为拥有“活动常设机构”。
3. “代理商常设机构”(Agent PE)
代理常设机构是:
– 通常有权代表外国公司在泰国进行谈判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人;
– 没有这种权限,但官场维护商品或货物库存,代表外国公司定期从中完成订单或交货;
– 惯常在泰国为外国公司或由外国公司控制或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获得全部或几乎全部订单的人。
但是,如果通过经纪人(broker),一般佣金代理商或任何其他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商开展业务,则该外国公司不被视为在泰国拥有“代理商常设机构”。
当双重征税协定给出独立代理人的定义时,税务局也会使用该定义。但是,如果双重征税协定没有给出独立代理商的定义,独立代理人的地位是通过查看该代理人是否受外国公司的控制来确定的。如果代理人从该外国公司收取的佣金超过所有佣金费用的75%,通常可以假定该代理人的依赖关系。
表格1 外国公司/ 常设机构在泰国的活动类型
表2: 外国公司在泰国的纳税义务
*
a) 如果由泰国政府,政府组织等支付,则为1%[2]
b) 如果支付给在泰国设有常设办事处的外国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则为3%[3]
当外国法人或合伙企业存在下列情形时,视为拥有“常设办事处”(permanent office)(请勿与“常设机构”相混淆):
- 是泰国办事处的所有者;或者
- 除了从事承包工程外,还在泰国从事其他业务,即永久合法地从事业务,例如贸易业务;[4] 或者
- 根据《税法典》第65ter条为泰国的雇员缴纳了公积金。
c) 如果支付给在泰国没有常设办事处的外国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则为5%[5]
[1] 例外: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和区域办事处(Regional Office)。有关在泰国设立公司及其公司所得税优惠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第43号通讯,以及特别是第1号手册。
[2] 《税法典》第 69 bis 条。
[3] 部级条例第 Taw. Paw. 4/2528 号第 8(3) 条和部级条例第 Paw. 8/2528号第 1条。
[4] “合同工作”(contractual work) = 有固定合同期限的工作,例如:租用工作、租用服务、项目工程。
[5] 部级条例第Taw. Paw. 4/2528 号第12条。
我们希望本新闻通讯中提供的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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