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增值税体系-The Value Added Tax (VAT) System in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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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泰国的增值税税率为7%

问题: 在哪些情况下,公司必须在发票金额上加上泰国增值税?

(一家德国公司从一家泰国公司获得发票,或者一家泰国公司从一家德国公司获得发票:)

 

 

有可能出现以下组合:

 

一家德国公司已经:

  • 履行一项服务,用在德国
仅适用德国增值税
  • 履行一项服务,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德国履行一项服务,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泰国履行一项服务,用在德国
适用0%泰国增值税
  • 履行一项工作,用在德国
仅适用德国增值税
  • 履行一项工作,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德国履行一项工作,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泰国履行一项工作,用在德国
适用0%泰国增值税

 

  • 履行一项服务,用在德国
仅适用德国增值税
  • 履行一项服务,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德国履行一项服务,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泰国履行一项服务,用在德国
适用0%泰国增值税
  • 履行一项工作,用在德国
仅适用德国增值税
  • 履行一项工作,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德国履行一项工作,用在泰国
适用7%泰国增值税
  • 在泰国履行一项工作,用在德国
适用0%泰国增值税

 

  :

 

A)  服务自国外提供,但在泰国使用:

 

  1. 如果一家国外注册的公司在国外提供服务,而该服务在泰国使用,则应视为在泰国提供的服务:

 

该公司有义务添加7% 增值税

 

  1. “在国外提供并在在泰国使用的服务”是指任何除了销售货物以外的用于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国外向泰国转让无形商品的所有权(即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商标权、版权、特许权使用费的所有权转让)不应视为
“在国外提供并在在泰国使用的服务”:
该公司在发票总额上添加0% 的增值税。

  1. 但是:如果在国外注册的公司许可任何泰国公司或在泰国的个人的使用权,而该国外公司依然保留上述权力的所有权,则这种情形应被视为“销售无形商品”。它应被视为“在国外提供并在在泰国使用的服务”:

 

泰国公司有义务增加7%的增值税。

 

  1. 一家在国外注册的公司在国外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在国外使用,则该服务被视为在国外提供的服务“

 

它不适用于泰国的增值税。

 

B)  服务自泰国提供,并在国外使用:

 

  1. 如果一项服务在泰国提供并在国外使用

适用0%增值税(《税法典》第80/1(2)条,但是:

 

  1. 自泰国向国外转移无形商品的所有权(即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商标权、版权、特许权使用费的所有权转让)应被视为“在泰国提供并在在外国使用的服务”:

 该公司有义务添加7% 增值税

  1. 如果一家泰国公司许可国外任何公司的使用权(专利等),而泰国公司仍然是上述权利的所有者,则应被视为无形商品的销售。它应被视为“在泰国提供的服务并在国外使用”,并缴纳下列增值税:

 

适用0%增值税(《税法典》80/1(2))

=>   享受增值税豁免的业务(《税法典》第四章第五部分,第81条)

 

外国总部对泰国子公司的财政支持。

 

销售

  • 农产品,动物,肥料,鱼粉,
  • 动物饲料、药物和动植物的化学产品,
  •    报纸、杂志、教科书,
  • 由部级部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 专为宗教利益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
  • 泰国的公共慈善机构,其利润不用于其他目的,由皇家法令指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提供

  • 教育服务,在分支机构内提供的一个艺术和文化服务,
  • 从事医疗、审计、法庭辩护服务,
  • 诊所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的治疗和护理服务
  • 分支机构的研究或技术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或动物园服务,
  • 租用服务协议下的服务,
  • 组织业余体育比赛的服务,
  • 仅由分支机构提供的公共演艺人员的服务,
  • 国内和国际运输服务,但不包括通过飞机或海船的运输,
  • 不动产的出租服务,
  • 地方政府当局的服务,不包括其商业服务或谋求收入或利益的服务(无论是否为公共事业)。

 

进口下列货物

  • 农产品,动物,肥料,鱼粉,
  • 动物饲料、药物和动植物的化学产品,
  •    报纸、杂志、教科书,
  • 从外国带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且仅当该货物被免除进口税时,
  • 海关关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免征关税的货物,
  • 进口并由海关部门保管的货物,
  • 根据《税法典》第82/16条应缴纳增值税的注册人,其所出口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 年营业额低于1,800,000泰铢(约合人民币13.5万元)的小型公司。

 

=> 享受零增值税率(增值税0%(《税法典》第四章第四部分第80/1条):

 

  • 根据总干事(Director-General)规定的类别、规则、程序和条件,在泰国提供并在外国使用的服务(该服务在泰国提供,以便在泰国的出口加工区制造出口货物,或者该服务在泰国出口加工区提供,以便制造出口货物)。
  • 出口除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 由法人供应商通过飞机或海船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C) 计算增值税

 

然而,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计算泰国公司必须向税务局(”RD”)支付的增值税金额。下文将对这些计算公式进行解析。

1. 原则

 

为了更好的理解下面的公式,有必要先澄清一下将要用到的术语。

 

“销项税”(Output Tax)是我们收到的增值税金额(已从客户那里收到)。

“进项税”(Input Tax)是我们已付的增值税金额(已支付给供应商)。

 

必须按月支付给税务局的增值税金额的一般计算方法如下:

 

销项税 – 进项税 =  所欠税款(按月支付)

 

如果我们所欠税款为负数,则可以向税务局索要这个负数,或可以在将来用作税收抵免。

 

  :

泰国公司 (A) 从公司 (B) 处收款214泰铢 (服务收费200 泰铢  + 7% 增值税

(= 14 泰铢的增值税) = 共计 214 THB):

 

 

 

泰国公司 (A) 已收到

(B) 公司的增值税:    14      泰铢 =  销项税 (增值税)

 

2. 例外情况

 

分辨哪些是正常的增值税(7%),0%的增值税,以及豁免增值税的业务是很重要的!

“0%的增值税”的业务可以作为进项税。它不可能用于抵消豁免增值税的业务。

如果公司超过10%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该公司可申报进项税额必须按比例减少。

 

 

 

缴纳给税务局的增值税总额

增值税销项税 – 增值税进项税:

 

7        –       3.36 3.64 泰铢 必须支付给税务局
(而不是: 7 – 5.6 = 1.4 泰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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